本文转自:沧州日报
近日,一则因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致人损伤的案件引发关注。案件中,饲养人因违反地方养犬管理规定,被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,为规范养犬行为敲响了警钟。
事发当天,7岁儿童徐某和祖母王某在小区内游玩,恰好遇到正在遛狗的同小区居民刘某。刘某饲养的阿拉斯加犬体型较大,吸引了徐某注意。好奇的徐某主动上前与该犬玩耍,不料被这只阿拉斯加犬抓伤面部。徐某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,其家人向刘某提出赔偿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等共计33010.18元。
法院审理认为,动物饲养人在享受养宠权利的同时,负有严格的管理义务,应遵守相关规定,防范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,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。该条款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,即饲养人不得以受害人存在过错为由主张减轻或免除责任。
案件涉及的阿拉斯加犬属于事发城市《城区养犬管理条例》中明令禁止饲养的大型犬。刘某违规饲养,存在明显主观过错。尽管徐某在逗犬过程中亦存在一定过错,但这并不影响刘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。
法院最终判决,刘某赔偿徐某各项损失共计30197.65元。
该案例明确,违规饲养禁止类危险动物造成损害时,饲养人须承担严格法律责任,不得以第三方过错作为免责或减责事由,进一步强化了饲养人的社会责任与法律义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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